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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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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切审计案件的审理,必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二、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秘书股负责人、复核人员、主审业务股负责人、审计组长组成,必要时请其他业务股负责人或审计组其他成员列席。

三、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于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后召开。

四、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审定审计报告;

2、讨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

3、讨论通过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4、讨论通过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决定;

5、依法审理其他审计事项。

五、每次审计业务会议都要作会议纪录。会议由秘书股负责人和主审业务股负责人双重记录。审计业务会议后,由主审业务股负责人拟出《审计业务会议纪录》,经秘书股负责人复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签。

六、《审计业务会议纪录》是出具审计意见书、制作审计决定书、作出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以及其他审计文书的依据,归入审计档案。

八、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审计法规和本局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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