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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审计程序,保证审计文书传递的及时顺利,做到依法行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对审计业务文书的办理审批传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一切审计业务文书,必须经业务股负责人复核、分管副局审核、局长审批签署后,方可对外发送;未经局领导审核、审批,任何职能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发送审计业务文书。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组应拟好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股负责人复核后,上报局领导审核、审批。
三、审计组收到局长审批签署的审计实施方案后,应及时办理审计通知书发送手续,并按规定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各业务股应做好《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审计文书的收、发件日期登记手续。直接送达的,由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邮寄送达的,应附上送达回证,一律采用挂号信邮寄,以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审计实施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审计组长应在10日内拟写出审计报告,送业务股负责人核稿修改。核稿修改应在3日内完成,然后呈报局领导同意,签发征求意见通知书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六、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长应当将审计报告送业务股负责人审阅复核。业务股负责人应在2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然后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书、《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说明》、审计报告复核审定表、审计事项提交审理报告单以及其他审计资料,一同送往秘书股进行法规审理和文字把关。秘书股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日内复核完毕,最后由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理。
七、审计业务会议结束后,由业务股拟写审计业务会议记要,报会议负责人审签。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作为审计组长拟写审计决定(审计处罚)等审计书稿的依据,归入审计档案。
八、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5日内完成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其他审计处理文书稿的代拟工作。经业务股负责人复核后,送秘书股进行执法质量和规范性把关。秘书股应在3日内完成法规和文字把关工作,再报送局领导审核、审批、签发。
九、审计处理文书稿经局长签发后,由审计组长送秘书股进行打印。秘书股和审计组应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在3日内完成打字、校对、油印、加盖公章工作。然后由业务股在2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打字、校对人员应认真细致做好文件的打印、校对工作,防止出现差错,并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有关文件的修改、校对稿应留存备查。
十一、为保证复核、签发、打印等环节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求审计文稿书写工整,条理清楚。文字潦草,涂改较多的审计文稿,应由各业务股先清稿后,再送秘书股复核或打印。需清稿的原文稿应予保留一并归档。
十二、以上规定完成拟写、复(审)核审计文书工作的时限,如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应报经局领导批准。
十三、为确保审计文书稿件安全、传递顺利,分清责任,各股、室应建立文件签收制度,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十四、非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任何股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审计业务中的工作底稿、草稿、初稿以及其他非正式审计文书稿;不得将审计文书以及其他在审计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审计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