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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是实施领导干部考核、监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它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和把握“一个原则、两个重点、三个结合、四种情形”,对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1、“一个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很多,涉及的面广,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代政府管理的各项资金收支、划转、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要把握“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内容上抓主要矛盾,突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审计,力求审深审透,保证质量。
2、“两个重点”。要注重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根据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特点,确定审计重点。一是以被审计对象掌管的资金、实物审批权,尤其是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业务招待费、“小金库”及资产增减状况等为重点,审查财务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二是以经济活动的决策权为重点进行审计评价,诸如对重大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决定和执行中,主导决策的经营效果等进行审计评价,分清决策方面的经济责任。
3、“三个结合”。一是结合摸清单位家底,对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加以审计,分清涉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个人经济责任;二是结合以前年度审计资料,将经常性审计情况在离任审计时予以充分利用,这样既能节约审计资源,又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全貌;三是结合领导个体履行职能所涉及到的重大经济活动,除查帐外,结合领导工作特点、静态资料与动态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做到业绩讲“实”,评价有“度”。
4、“四种情形”。界定、确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和核心,因此,必须把握“四种情形”,分清四种责任。一是对直接经办、签署意见或批准等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审计确定,应负直接责任;二是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但本人是发起人或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应负主要责任;三是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得力或放纵他人引起的,应负主管责任;四是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但本人不是发起人或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或是受上级领导的吩咐、指使的,应负集体领导责任。(黄秋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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